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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金乐日用品商行被警告并罚款15040元

2023-07-05 10:03: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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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金乐日用品商行,该商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履行采购食品时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金乐日用品商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04MA4W4L0L4K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2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湛坡市监执处罚〔202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4月13日在当事人处抽样的涉案酸甜芥菜,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65g/kg,该项目标准指标是≤1.0g/kg,实测值超出标准指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涉案酸甜芥菜是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23年1月23日从湛江市坡头区龙头华萍蒜头厂购进36瓶涉案酸甜芥菜,已全部销售完,价格是10元/瓶,销售收入360元。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酸甜芥菜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360元。 当事人采购涉案酸甜芥菜时查验了湛江市坡头区龙头华萍蒜头厂生产资质证明,向本局提交了《送货单》,但无法提供涉案酸甜芥菜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采购食品时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
处罚依据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一)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二级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40元、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罚款金额(万元)1.5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30
公示截止期2026-06-30
处罚机关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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