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北坡新起航托管中心,该托管中心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北坡新起航托管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50ELJ00L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邓**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北处罚〔2023〕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遂溪县北坡新起航托管中心成立于2022年12月,主要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当事人在没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02月06日起在遂溪县北坡镇第二小学门前路口东侧开始为托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经核查,当事人2023年春季共招收托管学生32名,其中午托12名,费用是380元/月,周托20名,费用是900元/月。由于当事人为托管学生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其餐饮费用不单独计算,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时间为1月以上,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减轻处罚,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27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