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盛田农资经销部,该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盛田农资经销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23MA51X2RL6B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北处罚〔2023〕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巨安心生物有机肥”肥料是2023年03月15日从湛江市平沃化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进货100包,进货价是58元/包,销售价是65元/包;销售的“海藻酸鱼蛋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肥料是2023年02月27日从潍坊祥宇肥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进货50桶,进货价是70元/桶,销售价是100元/桶。当事人承认其按照上述肥料的外包装标识内容来向消费者推荐购买的,且当事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都无法就上述肥料标识内容中的声明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销售“巨安心生物有机肥”7包,销售“海藻酸鱼蛋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45桶,一共获得利润1399元。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肥料的货值金额为11500元,违法所得为1399元。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时承认其违法的事实,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产品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从轻处罚,处罚如下:1、罚款12601元;2、没收违法所得1399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4000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罚款12601元;2、没收违法所得1399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6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39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27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