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金日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4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44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金日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69320788XU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012211623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岩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生产汽车制动液的经营活动为委托生产的方式,由于产品销量少,采用按订单生产的方式进行生产销售,被委托方为沈阳市三星华润润滑油脂有限公司。2021年11月7日当事人接到销售员提供的大连旅顺口区通远汽车配件销售商行3件(共36桶)舍弗勒制动液订单,随后进行生产,并于11月15日发货,没有库存。2022年11月21日该批产品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所检项目蒸发性能中蒸发损失不符合GB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标准,判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舍弗勒合成制动液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1.07,数量为3件(36桶),销售单价是15元一桶,货值金额为15元*36=540元,生产成本为356.30元,违法所得为(540元-356.30元)=183.70元,未涉及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70元;没收违法所得:183.7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83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9-1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