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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峰车汽车维修中心被罚款40000元

2023-06-25 15:02: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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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峰车汽车维修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4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处罚〔2023〕43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峰车汽车维修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06MA7NFXHR1H

工商注册号

110106605348429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张小峰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3日、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从聚豪康(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台铃M511L-G,型号为TDT1244Z电动自行车2辆,购入台铃小金钻-G,型号TDT1288Z   电动自行车2辆。后分别对型号为TDT1244Z、型号TDT1288Z 各1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小脚踏用于销售。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改装车辆予以抽样送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改装车俩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同时,经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复函,确认改装电动自行车与认证时不一致。型号TDT1244Z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1799元/辆,销售价2099元/辆,型号TDT1288Z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3199元/辆,销售价3499元/辆,改装车辆货值金额5598元。

处罚依据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6-16

处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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