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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幸福港百货店经营无合法来源商品被罚款5000元

2023-06-16 14:35: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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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盐田区幸福港百货店经营无合法来源商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盐处罚〔2023〕沙头角21号
处罚名称:深圳市盐田区幸福港百货店经营无合法来源商品案
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盐田区幸福港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L91146971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3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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