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高明区简康之家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高明区简康之家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8MACHL9XW5L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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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荷市监处字〔2023〕102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
违法事实 | 我街道办接到举报,佛山市高明区简康之家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存在虚假广告情形,我所派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摆放一张展架,展架上有患者使用后效果对比图。经初步审查,佛山市高明区简康之家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5月11日,我街道办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了登记,经街道办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 经查明,佛山市高明区简康之家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在店中现场展架附有患者使用后效果对比图。该店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不涉及医疗行为,只销售普通产品。该广告不属于医疗广告,属于普通宣传广告。该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该广告为当事人从总公司官网上下载,然后交给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红太阳图文广告公司进行制作,广告制作费用为3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本街道办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元,上缴国库。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2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