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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飞思德晶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41号)

2023-05-16 15:47: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飞思德晶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41号

当事人:飞思德晶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 QUEK GEOK HENG

海关注册编码:3105940529

当事人通过上海协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1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29501724026,分运单号为107823208。申报为UFS协议分析仪1台,申报价格为5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UFS协议分析仪1台(旧)、DELL笔记本电脑1台(旧),实际价格分别为人民币44444元、人民币800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5244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881.7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788.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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