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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市芯喆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25号)

2023-05-16 15:46: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绍兴市芯喆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25号

当事人名称:绍兴市芯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月珍

海关编码:3306969F0G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日铸路206-7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多利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大漆,重量为423千克,申报价格为CIF151470元人民币,货物价值核计人民币149798元。出口报关单编号222920220003469168。经查,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该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48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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