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县榔梨鸿蝶食品商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市监处罚﹝2023﹞1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市监处罚﹝2023﹞11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5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的“徐福记”卷心酥(105克/袋)1袋;2、罚款8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8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食品货架上陈列的1袋“徐福记”卷心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6日从长沙县榔梨皮芳食品商行以4元/袋的价格采购“徐福记”卷心酥,规格:105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者: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共5袋,采购金额共计20元,到货后以6元/袋的零售价上架销售;至2023年2月24日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仍将上述剩余的1袋“徐福记”卷心酥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元。因当事人门店规模小,未安装收银系统,无法查询到涉案食品在过期之后的销售记录。本局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到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主动召回从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所销售的所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的“徐福记”卷心酥(105克/袋),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报告,尚未有消费者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召回,我局执法人员也未接到有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到过期食品的投诉。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物价值6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00615406X1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00615406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