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0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开2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蚌埠市经纬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蚌埠市禹会区海鑫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2〕310号 | 蚌埠市经纬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 蚌埠市经纬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 913403003551285488 | 贾珍珍 |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 | |
2 | 蚌市监处罚〔2022〕371号 | 蚌埠市禹会区海鑫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蚌埠市禹会区海鑫眼镜店 | 340304600148972 | 周玉海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