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阳市监罚送告〔2023〕1001号)

2023-05-05 18:55:28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阳市监罚送告〔2023〕1001号

阳江市鹏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4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阳市监罚催〔2023〕1001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阳市监罚催〔2023〕1001号),内容是:

本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2022〕1007号)]。并于2022年9月23日在本局行政楼、业务楼和你(单位)经营场所张贴《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阳市监罚送告〔2022〕1002号),同时,在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中发布(网址:http://www.yangjiang.gov.cn/zfxxgkml/yjsyjscjdglj/qt/gggs/content/post_645464.html),请你(单位)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到本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视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2年10月22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62900元;2.罚款570150元。(逾期未缴纳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570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阳市监罚催〔2023〕1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立锋、林国旋 联系电话:0662-2268107

联系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农科路22号之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马屿所检查农 ...

  •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能效与锅炉检测 ...

  • “圳品”餐饮为何越来越旺——深圳市 ...

  • 河南省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加大抽检 ...

  • 露营产业如何从“爆红”到“长红”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