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对医药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医药企业也是推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药品名称里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市面流通的化学药品往往有多个名称。在药品使用说明书【药品名称】项下一般都列出了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化学名称、英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在有关的药物手册上还列出了药品的别名。
通用名
即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使用的国际非专利名称,是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比如阿司匹林、青霉素等。我国药品通用名是由国家药典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的中文法定名称,是境内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的总称,不受知识产权法规保护。通用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必须标注通用名。
商品名
顾名思义,是指当制药公司把一种通用名的药物做成剂型形成商品后,厂家为了树立自己产品的形象和品牌,给自己的产品注册的一个商品名称,以区别于其他厂家相同通用名的产品。比如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阿司匹林生产为肠溶缓释片,为其起的商品名为“介宁”。其他生产阿司匹林制剂的厂家也有各自的商品名,厂家在对药品进行商业宣传时,通常会使用商品名。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个药品都有商品名。
制药企业一般在药品注册之前会把商品名注册为商标,在商品名右上角加注®,也就是“注册商标”的标记,即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被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化学名
化学名是指根据化学药品的化学结构命名,具有唯一性、法定性和国际通用性的特点。其学术性、科学性很强,多在专业领域中使用。以阿司匹林为例,其化学名为2-(乙酰氧基)苯甲酸,别名是乙酰水杨酸。再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热销药——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其化学名是N-(4-羟基苯基)乙酰胺,含该成分的药物商品名有泰诺、必理通、泰诺林等,别名为扑热息痛。
实践中,具有药理活性的新化合物、新天然药物提取物、新生物技术药与基因工程药物及相关技术与方法等,是药物研发机构和制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国家专利法规保护。其中,新化合物的活性药物成分如某重要基团或结构等,因在被侵权时较易取证并指证,所以能为企业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最后,“南京市场监管”友情提醒,请在专业医师、药师的指导下合理使用药品。用药前,一定要认准药品的通用名,避免同时服用相同成分、不同商品名的药物,否则很容易叠加用药导致剂量超标,严重时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