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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罚款3300元

2023-04-26 16:59: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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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弘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418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昌市监处罚〔2023〕4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弘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MA01J5QD7D

工商注册号

110114026886046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李学凤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在当当网站平台经营的弘月图书专营店销售的“在家读诗”书籍的页面中有“必选”的用语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和加强宣传,吸引顾客,并无任何依据。为了降低广告成本支出,通过网上找个人帮忙设计、制作,费用共计1100元。因无法联系到广告设计、制作者,执法人员无法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20

处罚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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