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深圳市门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及执行标准号的产品案

2023-03-28 16:30: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门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及执行标准号的产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信用信息“双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宝处罚〔2023〕沙井40号
处罚名称:深圳市门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及执行标准号的产品案
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处罚结果:罚款20元;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门罗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080132889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范**
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7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3秋冬中国国际时装周在北京举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 ...

  • 甘肃省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注重以“你点 ...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深入社区 ...

  • 江苏省太仓港全力畅通运输通道 提升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