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门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及执行标准号的产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宝处罚〔2023〕沙井40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门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及执行标准号的产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处罚结果: | 罚款20元;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门罗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080132889Q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7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