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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长沙市芙蓉区华景宏西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07 17:33: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6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QJ030】,涉及长沙市芙蓉区华景宏西药店。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罚〔2023〕QJ030号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华景宏西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103MA4LHUUH8K

住所(住址): 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人民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国林

身份证件号码: 36220219741014XXXX

2022年10月19日,本局在药品零售企业飞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药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如下:现场检查在药店药柜中发现“稳心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26的药品15盒(规格5g/袋X18/盒)。生产厂家: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204020的5盒,批号2203033的5盒,批号2205073的5盒,药店不能提供以上药品购进票据。2022年10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立案调查。2022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陈国林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2年11月7日,我局向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11月28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六分局复函。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三个批次)均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

经查,当事人药店药柜中发现:“稳心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50026的药品15盒(规格5g/袋X18/盒)。生产厂家: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204020的5盒,批号2203033的5盒,批号2205073的5盒。当事人确不能提供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票据。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情况:现场发现的15盒中,有10盒通过药店从个人手中回收购进,购进价格是35元/盒。另外5盒是电话联系“高曙光”(电话:15802561671),从其个人手中购买10盒,购进价格是35元/盒,共计购进20盒。期间,药店按单价是37元/盒,销售了5盒,共1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扣押的药品“稳心颗粒”的照片1张及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药品的光盘影像资料1张。

2.《现场笔录》,证明在当事人药品零售药店货架上发现的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证明现场对涉嫌药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涉嫌药品的数量和批号。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并销售的情况。

5.《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复函》和协查药品封装的光盘影像资料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不是假劣药。

6.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2〕J0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药品违法行为。

1.(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本部门调查,主动提供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交易截屏和口述资料等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3.根据以上情况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改正。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185元

2.处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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