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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田家庵区品蟹阁水产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51号

2023-02-23 15:17: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田家庵区品蟹阁水产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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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51号

营业执照名称:田家庵区品蟹阁水产经营部;成立日期: 2017 年 10月11日;营业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南路理工大家属区商用40号;经营范围:食品、日用百货、生鲜干货、海产品、水果,零售、批发;婚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王**;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022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南路理工大家属区商用40号的“田家庵区品蟹阁水产经营部”检查,现场正在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活动,店内墙上悬挂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派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孔祥群(执法证号∶1207030045)、王俊(执法证号∶1207030041)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6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22年11月16日在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田家庵区品蟹阁水产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1日注册了营业执照,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21日在田家庵区柏郢二号巷从事水产品销售活动,自2021年12月21日搬到学院南路理工大学家属区商用40号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活动,至2022年11月12日我局查获时止,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期间销售散装食品违法所得100.00元,自开业至我局查获时散装食品货值金额575.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本案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听告[2022]8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食品安全及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二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之规定责令改正,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淮南市农业银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账号:609001040020813,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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