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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要求离职主播赔偿10万元预期损失,法院判了!

2023-02-15 15:04:57 山东高法

2022年6月1日,祝某入职乐播公司从事直播营销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6000元。2022年7月8日,乐播公司要求与祝某签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祝某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此后就一直未到岗上班。同年8月10日,乐播公司负责人吴某向祝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因祝某长期未到岗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8日解除。

乐播公司主张,该公司因祝某未明示离职,导致直播业务中断,且祝某带走公司多名员工,后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带货,造成乐播公司预期损失10万元。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祝某向其支付预期佣金损失10万元,仲裁委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对乐播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故乐播公司以相同请求将祝某诉至槐荫区法院。祝某辩称,多名员工离职系因乐播公司拖欠工资,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乐播公司直播业绩下滑也与祝某无关,且乐播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于2022年6月1日入职乐播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事实双方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另根据已查明事实,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微信向祝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8日解除,祝某对该时间表示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关于乐播公司的主张,首先,乐播公司负责人吴某与祝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祝某曾于2022年7月11日明确回复“公司工作你根据你们的计划安排,不能因为我耽误公司事情”,乐播公司亦陈述,祝某未正常到岗后,也有部分人在直播,但效果不理想。乐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不能正常到岗的情况下,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有效应对经营变化,现其未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公司损失,而将预期损失归责于劳动者,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乐播公司主张的10万元直播预期损失,系其自行估算推断结果,没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在直播未正常开展,盈亏、收益未定的情形下,乐播公司主张祝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信。最后,祝某入职乐播公司后,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及与赔偿直播预期损失相关的协议,乐播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乐播公司的诉讼请求,乐播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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