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涉及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荆处罚〔2022〕A-5号 | 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金银花案 | 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袁 平 | 91421022073185587Y | 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200401的金银花,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木犀草苷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CZ20221244。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湖北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留样的金银花。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 | 延期缴纳。 2023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2日 |
2 | 鄂药监荆处罚〔2022〕A-6号 | 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板蓝根颗粒案 | 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 刘灿吉 | 914210007476898971 | 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10303、批号为210304的板蓝根颗粒,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板蓝根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WH2022YC01829、WH2022YC01830。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及留样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 | 分期缴纳。 2023年8月1日前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