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02-02 17:1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促进公平竞争的决策部署,强化问题研究,注重工作创新,强化专项执法,保持打击态势,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截至目前全系统已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7起,罚没款171余万元。

为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公平竞争,市市场监管局选取其中部分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予以公布。

一、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岛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青岛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平台公司合作商,其为维持后期业务和回款顺利,向该平台公司业务负责人张某某多次支付回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门诊部虚假宣传案

李沧区某门诊部通过“会销”方式,在向老年消费群体介绍销售的普通食品时,宣称是保健食品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介绍生产企业时宣称是“整个甘南龙头企业,排第一的,百年企业”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三、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青岛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青岛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负责某大厦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电话方式向消费者宣传该项目是附近某某小学和初中的学区房,通过楼体广告的方式宣传该项目是民水民电,经查均不符合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虚假宣传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四、胶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商业混淆案

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运营店铺,独立负责店铺的宣传及销售。其在网店销售中利用韩国某知名影星的姓名实施混淆行为,攀附他人的声誉,引人误认为其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胶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没收项链17条,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五、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以海信公司名义举行展销会,会场内工作人员服装、入场券、会场主席台悬挂的横幅、销售商品的包装以及活动现场的赠品上均印有“”标志。当事人擅自使用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混淆和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长顺:发展牛产业 “犇”上致富路

  • 市场兴 人气旺 春意浓

  • 新春伊始,各地企业开足马力加紧生产 ...

  • 山东省青州市一家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线 ...

  •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依托非遗传统技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