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第四季度涉旅典型案件。
一、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餐具案
案件情况:2022年7月13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筷子进行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抽检问题批次筷子于2022年3月9日生产,共购进300双,购进价格为0.3元/双,货值金额90元,且已全部上架使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10月29日
二、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件情况:2022年8月10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办食堂从事餐饮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开始,在公司住所内开设食堂,食堂不对外经营。截至查获时止,期间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556.60元,没有经营收入。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10月28日
三、某公司经营使用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7月6日,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不老泉”老陈醋(酿造食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4日,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认可检验结论,不要求复检,同日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6月25日,当事人购进“不老泉”老陈醋(酿造食醋)40瓶(420mL/瓶)后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用于餐饮服务,进价3元/瓶,货值金额合计120元。2022年7月6日,抽检人员抽检样品10瓶,以3元/瓶的价格向当事人支付样品费用。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剩余“不老泉”老陈醋(酿造食醋)全部使用完毕,无获利。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10月31日
四、某食品公司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15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宗海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位于6号冻库内第二排货架存放的12箱家之味南瓜开花馒头已过期。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18日购入22箱家之味南瓜开花馒头,生产日期2022年3月18日,保质期180天。该产品销售单价为110元/箱,进价85元/箱。在该商品到达保质期2022年9月18日后,当事人仍于10月19日将1箱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出库,违法所得110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产品(家之味南瓜开花馒头)12箱,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现场销毁;3.处以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