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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2022-11-22 10:30: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朱某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3月4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朱某网上售卖三无减肥药的信访举报。该局立即会同市公安局及尖山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网上售卖的tm胶原蛋白肽奶片的包装、说明书、淘 宝网店家地址、微信号、微信名、淘 宝交易记录、拼 多 多店铺等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对购买样品进行检测,结果检出其所售食品中含有禁用物质西布曲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2.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松竹三姐妹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9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反馈属地松竹三姐妹食品有限公司(批号:2022-05-11,含量“拌面550g/袋”)食品抽样检测,结论不合格信息,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核查处置,当事人生产涉案的该批次产品共计500袋,每袋销售价8.00元,每袋获利1.00元。货值金额共4000.00元,违法所得5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给予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禾苗农资店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化肥案

2022年4月17日,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讷河市禾苗农资店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店库房存放的待销售的战牛抗寒硅锌氮(N≥25% ,Zn≥0.2%,净含量:40kg(高氯), 生产日期:2022.04.01),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以2330.00元/吨的价格购进6吨,以2480.00元/吨的价格购进3.2吨,共计9.2吨(230袋),合计金额21916.00元。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到该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2500.00元/吨的价格将该批次的战牛抗寒硅锌氮230袋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084.00元,货值金额230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84.00元;给予罚款1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哈尔滨市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星煜商贸有限公司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10日,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星煜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JHYBuII 奖红一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罐体为金黄色,罐体和罐顶部明显标有两头相抵的红牛和一个红色圆圈的标识,罐体奖红一牛的标识中“红和牛”字为黑色,而“奖和一”字均为浅金黄色与金黄色罐体基本一致,字体小于“红牛”两字,易产生混淆,误认为就是“红牛”饮料。该产品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和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属于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以85.00元/箱至100.00元/箱不等的价格将该饮料销售288箱,销售额25785.00元,自用12箱,现没有库存。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给予罚款2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江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2年6月28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东安区东一地下商城B-152号厅王某某经营服装侵犯“斐乐”“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下旬于沈阳北站附近夜市购进T恤(文化衫)100件(其中65件带有斐乐品牌标识,其他35件为非侵权商品),每件购进价格8.00元,无购进票据,以20.00元/件销售斐乐标识T恤2件,鉴定抽取样品1件,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300.00元,违法收入40.00元。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于假冒满景(IP)有限公司‘斐乐’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半袖T恤62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资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于2022年5月25日对黑龙江资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漠河遇见你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漠河遇见你公司)制作网站并负责推广、维护工作。2021年1月份,资海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维护网站过程中,误将其他网站的信息复制到了漠河遇见你公司的2级网站上,内容为例如“龙脊梯田游玩2021去桂林必看的攻略、2021年去三亚旅游攻略及费用怎么安排行程才合理”等广告推广信息,根据漠河遇见你公司情况说明,该公司从未做过南方的旅游业务。当事人未对发布的广告进行核对,发布并非实际信息。

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鸡冠区白发一族养发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25日,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鸡冠区白发一族养发养生馆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员工有偿派发宣传单等方式作广告宣传,广告内容“签约治疗白发,生发,脱发掉发,无效全额退款;白发治疗前后对比,真实案例事实说话”等使用医疗用语。

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黑龙江仁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30日,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黑龙江仁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化肥包装上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大颗粒脲铵氮肥(净含量50Kg)包装正面印有“总指标值≥46%,含氮(N)≥30%,尿素态氮10%,铵态氮6%”;长效大颗粒(稳定型)脲胺氮肥(净含量40Kg)包装正面印有“含氮(N)≥30%,硝化抑制率≥16.0%”。其中,大颗粒脲铵氮肥包装上总指标值≥46%字体偏大,含氮(N)≥30%,尿素态氮10%,铵态氮6%等字体偏小,且30%+10%+6%=46%;长效大颗粒(稳定型)脲胺氮肥包装上的“含氮(N)≥30%,硝化抑制率≥16.0%”指数相加和为46%。以上内容易使消费者将总指标值或指数之和混淆成总氮含量标明值,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8382-2001)标识标注内容。大颗粒脲铵氮肥共生产20吨,没有销售,售价1600.00元/吨,包装袋共印制400条,没有剩余;长效大颗粒(稳定型)脲胺氮肥共生产20吨,没有销售,售价2000.00元/吨,包装袋共印制500条,没有剩余。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该公司没有对所生产的虚假宣传化肥进行销售,没有获利,影响程度小,且主动、及时地对不合格包装袋进行拆袋剪毁。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郭文龙)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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