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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2022-09-30 18:19:25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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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宣称“减肥”“壮阳”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制售翻新“黑气瓶”、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等十类违法行为。依托“铁拳”机制,深化开展打击整治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未按注册配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商品过度包装,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儿童用品产品质量问题,疫情期间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有关涉老相关食品、保健品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七批8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凯涛日化百货店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6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凯涛日化百货店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蓝月亮”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罚款3.7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3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蓝月亮”深层洁净薰衣草(3kg)护理洗衣液470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商标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以每瓶29元的供货价,将600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在某公司平台上进行销售,售价30.99元/瓶,违法经营额为1859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持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2.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娟娟食品超市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娟娟食品超市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9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平市娟娟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台账和宣传资料中有宣传某品牌羊奶粉和铁锅山药粉的功效,宣传其产品对中老年人三高、便秘、睡眠有帮助,还可以增强抵抗力。当事人将食品宣传有治疗效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不法分子利用他们欠缺对保健品功能的正确认知,虚构夸大保健品功能,不仅使中老年人钱财遭受损失,也使他们的身心健康遭受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保健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有利于加大对于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度,切实维护中老年人合法权益,守好中老年人的养老钱。

3.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莲花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2年7月,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莲花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案件线索通报,反映莲花县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的四辆货车存在整车质量不实问题。7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上述4部货车在检测过程中左边车轮压在地磅旁边水泥地上和前面车轮压在地磅前面的水泥地上称重,导致上述4部货车称重实际相差比例达20%以上的情况,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行业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形成震慑作用,规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秩序。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渝水区红峡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充装丙烷气瓶案

2022年4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渝水区红峡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进行充装丙烷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丙烷气瓶44只、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从信息平台电脑监控中发现新余市渝水区红峡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正在充装丙烷气瓶,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丙烷气瓶充装许可资质,存在未经许可充装丙烷气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违法充装的丙烷气瓶予以扣押,同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特种设备,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稳定,涉及面广,影响大。国家对气瓶使用安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气体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并做好压力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严禁充装单位使用过期报废“黑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同时要求工业用气瓶充装必须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充装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行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未经许可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5.赣州市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义县扬眉镇万家福购物广场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燃气灶具案

2022年8月,赣州市崇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崇义县扬眉镇万家福购物广场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没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8日,崇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家电销售区待售一台家用燃气灶具,现场无法提供商品的3C认证证书且机身及外包装未见3C认证标志。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24元,涉案货值224元。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崇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3C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一律从严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糖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贴使用医疗用语的大米广告案

2022年8月,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糖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贴使用医疗用语的大米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7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江西糖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店内玻璃上张贴有“糖一手神奇淇糖米 这是一款让糖友能吃饱、吃好、有营养缓解血糖的大米。淇糖米是某教授率领国家顶级团队,利用全球最顶尖的生物分子育种技术,科技攻坚数十年,培育成一款适合糖尿病人群吃且不升高血糖的纯天然功能性大米”宣传广告,当事人对普通食品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主要是针对老年人易患的疾病,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误导消费,夸大产品功效,混淆食品、保健品和药品的概念,误导老年人购买。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保健品时,对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或者颇具煽动性的宣传用语,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7.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吉水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2年2月,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水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4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吉水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发生变更以来,出具多份未按标准规定的应当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结果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九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规违法开办高价日语培训班案

2022年8月, 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九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规违法开办高价日语培训班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东乡区三所中学违规开办高价日语培训班。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江西九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使用江西某大学、江西某大学日语培训部的名义招收学生,不能提供江西某大学授权许可及其它相关证明。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在东乡校区招生892人次,实收培训费618.91万元。当事人对升学、通过考试和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且利用江西某大学的名义对学生或家长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对升学、培训效果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参与培训,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此案的查办,进一步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校外培训和打击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培训乱象的决心,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家长利益,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胡小华)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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