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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关于瑞农食品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72号)

2022-09-29 18:14: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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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2年9月27日消息,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瑞农食品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72号

当事人:瑞农食品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荚恒龙

海关编码:445306378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1508

2021年7月16日,当事人以深圳市瑞农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收发货人委托上海贝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16项商品,其中第8项中间醒发箱1台、第13至15项旋转烤炉(旧)共3台,申报总价共计41000港币,报关单号220120211000308122。经查,上述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上述货物禁止进口。

2022年9月4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码为222920220002512437。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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