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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海关关于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34号)

2022-09-29 18:13: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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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2年9月27日消息,洋山海关发布关于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34号

当事人: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翁锡川

海关代码:3409960197

当事人委托上海源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批货物,申报货物名称均为再生黄铜,申报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申报数量分别为53886千克、52424千克、53766千克,申报价格分别为CIF327225.43美元、CIF318347.36美元、CIF326496.72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224820221000013652、224820221000013655、224820221000013659。

当事人委托上海源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名称为再生黄铜,申报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申报数量为54572千克,申报价格为CIF323401.86美元,报关单号为224820221000022204。

经查,四票货物实际为回收的混合黄铜破碎料,但碎料里明显含有未拆解干净的、镶嵌塑料盒橡胶等非金属部件的阀门和水龙头等部件。经鉴定,依据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和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该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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