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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第三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2-09-02 10:39: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行动,重拳出击,聚焦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品”等领域,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全力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广大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现将第三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影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今年4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北京影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发布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糖果片食品广告、寿瑞康牛骨髓肽复合糖果片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它三效合一,一效清骨毒、消肿痛,让你能走能跳还能跑,风湿骨病不再扰”“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片专为中老年人研制,每天吃两片,补上骨风洞,关节更健康”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骨病治疗内容,易误导老年人认为该普通食品为治疗骨病的药品。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丘北怡朗宁家电经营部(永寿堂)虚假宣传案

今年6月,丘北县市场监管局对丘北怡朗宁家电经营部(永寿堂)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以播放视频的方式宣传商品,现场听课及体验的老年人大约30人,场所内摆放有4张理疗床、8台制氢机、16套艾灸仪供体验者体验。执法人员对用于宣传讲课的电脑进行查审,发现电脑内存有网络上下载视频4部,主要用于宣传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其中一部时长7分22秒视频,该视频出现“这个奇迹就是,喝了这个水之后,腰痛、糖尿病、过敏、皮肤炎等各种病症获得良好的改善”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商品具有以上功能的印证材料,构成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丘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陵县龙山镇丹成电子器材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今年7月,龙陵县市场监管局对龙陵县龙山镇丹成电子器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提供吸氢服务时,通过播放宣传视频、现场讲解授课等方式,向消费体验者明示或者暗示宣传氢气、氢水能治疗各种疾病内容的氢医学及制氢机、富氢水杯的功效,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同时,当事人利用微信群及体验室内的投屏设备转发分享氢医学知识,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瑞联宝瓶制氢机”“富氢水杯”。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制氢机、富氢水杯的性能、功能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龙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理博琪尼食品有限公司自建网站虚假宣传案

今年5月,大理州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大理博琪尼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自建网站(http://dlbqn.com/)发布食品广告。广告中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表述。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大理州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给大理市市场监管局。

经查,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仁盈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案

今年7月,永仁县市场监管局对永仁盈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24名中老年人听健康讲座和唱歌,有27名中老年人正在接受理疗服务。经营场所内宣传牌上有李某某等31人理疗效果的广告语,广告语声称“颈椎病睡眠好转(60%)、腰疼、肠胃有好转(50%)、脚疼、胃疼有好转(70%)”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宣传字样。另外,当事人向中老年人夸大宣传其销售的喜来健多功能温热理疗床CGM-RHV使用疗效,并以使用人的名义制作理疗效果的广告牌放于经营场所内。

经查,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永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理漾濞雪山清酒厂虚假广告案

今年7月,漾濞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上接到举报称:大理漾濞雪山清酒厂在企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秋,为什么要送酒》内容含有“它在活血通脉、扩张血管、促进血液循环方面功效显著,适当饮用白酒对身体也有好处”“白酒具有提神、御寒、增进食欲、消除疲劳作用”等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

经查,当事人在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漾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经营过期食品案

今年6月,罗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刘某某在罗雄街道团结街407号院内聚集若干老年人从事面条销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对食品保质期关注度不高的缺点,面向老年人售卖过期食品,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罗德清水挂面”共53把。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理苍山雪月温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今年7月,漾濞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上接到举报称:大理苍山雪月温泉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大理漾波温泉水乐园”上发布的文章《冬天,真的适合泡在暖暖的温泉里》,部分内容含有“可扩张血管,促进血液循环,加速人体新陈代谢,对糖尿病、痛风、神经痛、关节炎等均有一定治疗效果;对人体的神经系统有一定的调节和改善功效,如坐骨神经痛、腰肌劳损、痛风、风湿骨病等有立竿见影的作用;苗药池有改善血液循环,对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肩周炎,骨质增生,四肢麻木,痛风等有一定的调理作用;艾叶池有清热解毒,消炎利尿的功效”等,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

经查,当事人在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用语,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漾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远市然乐康商行虚假宣传案

今年5月,开远市市场监管局对开远市然乐康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店内有10多名顾客正在体验该店产品“元玺石激光波动仪”,该店员工正在店内以讲课的形式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功能,黑板上写有元玺石激光波动仪“改善炎症、减脂肪、强化内脏、促进内脏脂肪代谢”等功能字样。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组织老年人参加免费体验,开展讲座,以“改善炎症、减脂肪、强化内脏、促进内脏脂肪代谢”等功能和用途对该产品进行宣传。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商品具有以上功能的印证材料,构成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开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昆明友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案

今年7月,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昆明友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到店免费体验理疗床”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等二类医疗器械,对所销售二类医疗器械的基本情况、供货单位以及相关许可材料未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供稿: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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