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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博炬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52号)

2022-08-19 10:03: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博炬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52号

当事人名称:上海博炬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星

海关编码:3107968342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399号3楼397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杰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旧照片冲印机,申报数量为3台,申报总价为FOB29000港币,申报商品编号为901010990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11000244614。经查,上述报关单号项下未申报商品为电脑主机(旧)5台,货值为CIF3000港币,应归入商品编号为8471504090,涉及进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进口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8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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