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连云港富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55号)

2022-08-19 10:0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连云港富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2〕0055号

当事人名称:连云港富晟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廷超

海关编码:320796398D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沿新西路12号苏海肉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102室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尾灯灯罩,重量为5.7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3926909090,货值为C&F 227874日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21000059014。经查,该申报品名尾灯灯罩应归入商品编号为8512209000,涉及进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进口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售价10.99万元-12.99万元 ...

  • 沃尔沃S90 T8版本 绅士品格的 ...

  • 江西省广昌县塘坊镇木偶戏为农村群众 ...

  • 福建省连江县持续发展海洋养殖产业

  • 第十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在深圳会展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