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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庆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公布

2022-08-12 21:45: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2022重庆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公布。

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工业纯碱加工毛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工业用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通过某平台app在大足区某烘焙食品坊购买到一个添加金箔的蛋糕,并提供了订单信息及蛋糕上面有金箔的照片。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称的金箔及添加有金箔的蛋糕,但当事人承认制售给投诉人添加金箔蛋糕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平台群众举报后,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成人用品店开展深入摸排和突击检查,发现5家店铺经营多种壮阳食品,经抽样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中2件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另外3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经查,重庆某生态养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蜂蜜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蜂蜜、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某项目销售过程中,所发布广告中房屋户型和销量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属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奉节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违反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奉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江津区石蟆镇某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已扣押的饮用天然水和瓶盖、没收已查封的生产设备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眼科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涉案人员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申某、车间主任安某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重庆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聚焦重点领域,加大监管力度,为大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重庆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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