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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2022-07-20 14:23: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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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9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531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531;产品名称:黑芝麻;生产日期:2022-03-2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荣军生活超市(刘玉娟);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黑芝麻。上述黑芝麻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散装食品,且为零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9月底,当事人从临海街上摊位购进上述不合格黑芝麻,共购进1.9千克,购进价格为16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29.8元每千克,在被抽检前销售0.39千克,剩余1.51千克被抽检人员抽取。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黑芝麻未索证索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芝麻违法经营额为56.62元,违法所得为26.22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参照《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22元;二、罚款5000元。(台市监处罚〔2022〕40266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536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536;产品名称:黑芝麻;生产日期:2022-03-23;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区豪鹏超市(洪仙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剩余同批次的不合格黑芝麻0.666kg,该局现场予以扣押。上述黑芝麻由于为散装食品,且为零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从台州市路桥旭康食品商行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黑芝麻,共购进5千克,购进价格为24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32元每千克,已全部销售,实际共收款161.3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黑芝麻违法经营额为161.34元,违法所得为41.34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及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台市监处罚〔2022〕40267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609虾蛄(非活体)

(一)风险监测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609;产品名称:虾蛄(非活体);生产日期:2022-03-31;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前所菜场 林江;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蛄。上述虾蛄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从椒江葭沚海鲜市场购进虾姑3kg,未索取销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批次虾姑。因当事人未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所采购的食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7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现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1500元。(椒市监处罚〔2022〕016号)

四、抽检编号为XC22331002305530585黑芝麻

(一)风险监测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02305530585;产品名称:黑芝麻;生产日期:2022-03-1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前所菜场 尹仙招;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黑芝麻。上述黑芝麻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散装食品,且为零售,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初,前所菜场农副产品经营户尹玉琴因突发中风,无法经营商品,遂将包括涉案芝麻在内的所有货物委托给当事人销售。涉案的黑芝麻采购自台州市路桥区金楗食品商行,购进价格10元/斤,共购进了10斤,进货票据齐全。由于储存时间较久,且储存过程中当事人未进行翻晒,造成黑芝麻受潮。当事人以13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由于具体受潮时间不能查明,不合格黑芝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所采购的食品的合法来源,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7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现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1500元。(椒市监处罚〔2022〕003号)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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