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6号
| 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 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 91350603337526374N | 黄永金 | 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生产普通化妆品植护婴儿润肤霜,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理如下: 1.没收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43.07kg; 2.没收召回的69841瓶涉案产品;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40.9元、并处货值15倍罚款1159704元,罚没款合计共1163544.9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