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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2022-07-15 17:05:13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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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2022年第二季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媒介、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四川合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印刷品

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卓越南城”楼盘,在微信公众号及项目销售宣传单上发布“合力达团队精心考研四大名湖精髓,南湖区(三期)不仅风景迷人,亦见证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卓越南城项目西北约4KM处为地铁10号线双流机场T2航站楼站,驾车时间约20分钟;项目距离地铁8号线莲花站约700米,步行仅需8分钟左右,业主出行绝对方便快捷。”等内容。当事人宣传的南湖(规划建设中的三期)与现实中嘉兴南湖并无实际关联,但以此为噱头,把规划建设中的三期项目中人工湖命名为南湖,并称“见证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有违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卓越南城”楼盘位置信息内容,以时间表示距离,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2022年2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216万元。

二、龙泉驿区洛带镇丞立胜诊所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早已攻克了癌症的中国医案”“治愈晚期癌症可签约有证书”“中医完全治好晚癌、中医治好疑难杂病”“疗效超前全世界,晚期癌症完全治好后乃至终身不复发不转移,健康如常人”“晚期恶性肿瘤经治愈后九年以上乃至终身未复发”等宣传用语。上述虚假宣传用语,易欺骗、误导病人,会影响病人的选择,延误疾病治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6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三、成都傲梅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为博人眼球、增加销量,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公众号“电手”上发布了一篇标题名为“发现一个比啪啪啪更有效地减肥健身办法”的文章推广销售跳绳。当事人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2022年2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四、成都康梦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架上有“研养坊 舒氧通润养肺项目套 舒氧通润草本油 地道药材是具有特定的产地,特定的制药技术具有确切可靠治疗作用,结合酒疗、药疗、热疗,药力宏大,分子量小,药力渗透强,直达病灶,比传统药油强30倍的效果。”等宣传用语,该宣传用语所指的商品是一款名为“研养坊 舒氧通润SPA项目套”的化妆品。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2年3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五、锦江华侨口腔诊所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大门两侧悬挂“世界顶尖级种植体ITI合作单位”和“四川省干细胞库乳牙干细胞合作单位”两块牌匾,用于广告宣传,但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3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4万元。

六、卓雅蜀郡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为增加患者对诊疗减肥项目的知晓度,在美 团网站上发布“针灸减肥减脂减重,一周可减3-8斤”“一周减肥体验!七天见证3-8斤变化”“科学减肥、一生只需一次,减肥涉及三个问题,效果+安全+不反弹,效果对比:减肥前VS减肥后”等宣传内容,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6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七、镜禧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为增加顾客对其服务项目的关注和知晓度,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7D聚拉缇,全球领先的MMFURFSY技术”“极速修复眼部状态” “镜禧睛龄针效果前后对比” “M22面部嫩肤对比,美国进口仪器,新一代高科技美容项目”等宣传内容。上述宣传内容中对比的形象不是当事人的患者,而是直接引用厂家提供的资料;仪器也不是由美国进口,而是由以色列生产并进口;“全球领先”及“极速修复眼部状态”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6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八、崇州大帝木制品厂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为了销售生产的“浴缸”,在天 猫商城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专利产品”字样,但未标明该产品所使用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之规定。2022年3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0.8万元。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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