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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十四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期)

2022-07-11 10:40: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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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十四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期)。

通告称,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大同市1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此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同市平城区王向文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王向文蔬菜店(大同市平城区柳港园便民市场103区104排)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1-07的生姜,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王向文蔬菜店购进日期为2021-11-07的生姜,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该蔬菜店购进该批次生姜10斤、进货价为3元/斤、零售价为6元/斤,违法所得20.1元。大同市平城区王向文蔬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王向文蔬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1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大同市平城区新世纪和汇幼儿园食堂在用的碗(集中消毒复用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新世纪和汇幼儿园食堂(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和汇百合湾小区东侧)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4的碗,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新世纪和汇幼儿园食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新世纪和汇幼儿园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大同市平城区智慧星幼儿园在用的碗(集中消毒复用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智慧星幼儿园(大同市平城区恒源路文慧东苑外围商铺)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4的碗,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智慧星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智慧星幼儿园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大同市平城区瑞宸幼儿园食堂购进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瑞宸幼儿园食堂(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枫林逸景朗丰园小区)购进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2的芹菜,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瑞宸幼儿园食堂购进日期为2021-11-22的芹菜,在检查时已使用完毕,现场该幼儿园食堂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并能够说明货物来源。大同市平城区瑞宸幼儿园食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幼儿园食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瑞宸幼儿园食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大同市尚品御泉餐饮有限公司御锦源分公司在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尚品御泉餐饮有限公司御锦源分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锦源南区3-1号商铺)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17的筷子,经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尚品御泉餐饮有限公司御锦源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尚品御泉餐饮有限公司御锦源分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凯旋城分公司销售的淡水鱼(江团)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凯旋城分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角地下一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0-11的淡水鱼(江团),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凯旋城分公司购进日期为2021-10-11的淡水鱼(江团),在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凯旋城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8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新泉街店销售的五香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新泉街店(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新泉街御河九号二期南区16号楼15号商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9-09的五香瓜子,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新泉街店购进日期为2021-09-09的五香瓜子,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新泉街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大同市古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生榨沙棘果汁饮料、野山楂果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古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市平城区宾西街93号3栋)销售的标注生产企业为西口古道食品有限公司、标注厂址为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小京庄乡上泥河村、标示商标为西口古道、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9-28、规格为288ml/瓶的生榨沙棘果汁饮料,经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二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中4.1.3.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标注生产企业为山西云中紫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注厂址为左云县云兴镇前八里村、标示商标为云中紫塞、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7-30、规格为268ml/瓶的野山楂果汁,经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中4.1.3.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古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古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九、大同市平城区牛牛便利店销售的强大香脆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牛牛便利店(平城区月亮湾1栋5号商铺)销售的标注生产企业为广灵县中农金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灵县作疃乡宋窑村粮库院内、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11-12的强大香脆瓜子,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牛牛便利店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1-11-12的强大香脆瓜子,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牛牛便利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天镇县玉泉镇腾达超市销售的纯手工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镇县玉泉镇腾达超市(天镇县玉泉镇新华里)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2-10的纯手工黄豆芽,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天镇县玉泉镇腾达超市购进日期为2021-12-10的纯手工黄豆芽,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天镇县玉泉镇腾达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镇县玉泉镇腾达超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一、大同市平城区陈文朋小吃店加工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陈文朋小吃店(大同市平城区迎泽街27号)加工销售的加工销售日期为2021-12-01的油条,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陈文朋小吃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陈文朋小吃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大同市平城区好恰点早点铺加工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好恰点早点铺(大同市平城区迎泽街23号商铺)加工销售的加工销售日期为2021-12-01的油条,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好恰点早点铺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陈文朋小吃店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大同市老爷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老爷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振新街解放集贸市场前)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16的筷子,经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老爷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老爷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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