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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2022-07-08 10:22: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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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通告显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903303130142的蟹老头舟山红膏呛蟹抽检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李志全)生产加工的蟹老头舟山红膏呛蟹,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1×10⁴/1.1×10⁵/1.3×10⁵/1.9×10⁵/9.8×10³CFU/g,该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中最大允许限n=5,c=2,m=50000,M=100000CFU/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4月2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李志全)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蟹老头红膏呛蟹共生产20袋,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

经调查,当事人李志全制作销售菌落总数超标蟹老头舟山红膏呛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本案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可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李志全制作销售菌落总数超标蟹老头舟山红膏呛蟹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李志全予以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3000元。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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