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柳州海关公示柳州宝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2年6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柳关缉违字〔2021〕0018号 | ||||
执法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 ||||
案件名称 | 柳州宝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违规案 |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柳州宝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30746534X,法定代表人:王承刚 |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当事人宝钢公司未按规定保管第721720171177100169号报关单复印件、减免税审批手续材料、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等资料。2021年6月16日,邕州海关稽查组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宝钢公司,要求在7日内予以改正;同日,宝钢公司仅能提供第721720171177100169号报关单的复印件。7日的期限届满后,宝钢公司仍无法提供减免税审批手续材料、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 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 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宝钢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上述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宝钢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 | ||||
处罚结果 | 罚款1万元 | ||||
救济渠道 | 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其他信息 |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