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2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服务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1 | 食品 | 融市监宏路处罚【2022】4号 | 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服务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服务区 | 91350181581140211C | 何坤光 | 1、当事人以22元/包的价格共从福建钰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签上标准为Q/WXSP0001S-2017精装米粉30包,并以29元/包的价格用于销售。该食品标签标注的标准Q/WXSP0001S-2017已被标准Q/WXSP0001S-2020替代,并依据标准Q/WXSP0001S-2020生产检验合格,但标注的标准并未变更。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该食品30包,计货值金额870元。 2、当事人以35元/盒的价格共从福建钰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签上的标准写的“Q/WXSP0001S-2017”及“绿色食品,手工制作”的字样的妈祖白米粉3盒,并以43元/包的价格用于销售。该食品标签标注的标准Q/WXSP0001S-2017已被标准Q/WXSP0001S-2020替代,并依据标准Q/WXSP0001S-2020生产检验合格,但标注的标准并未变更。该妈祖白米粉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该妈祖白米粉3盒,计货值金额129元,违法所得129元。 3、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米粉及其所销售的同安封肉未能如实记录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 | 1、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标注的标准Q/WXSP0001S-2017已被标准Q/WXSP0001S-2020替代,并依据标准Q/WXSP0001S-2020生产并检验合格,但标注的标准并未变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2、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却标有“绿色食品,手工制作”的字样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研究决定: ① 没收违法所得129元; ② 处以5000元罚款。 3、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米粉及其所销售的同安封肉未能如实记录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