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服务区经营不合格食品被处罚

2022-06-23 16:32: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2年5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服务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序号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1食品融市监宏路处罚【2022】4号 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服务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大往服务区 91350181581140211C 何坤光 1、当事人以22元/包的价格共从福建钰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签上标准为Q/WXSP0001S-2017精装米粉30包,并以29元/包的价格用于销售。该食品标签标注的标准Q/WXSP0001S-2017已被标准Q/WXSP0001S-2020替代,并依据标准Q/WXSP0001S-2020生产检验合格,但标注的标准并未变更。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该食品30包,计货值金额870元。
2、当事人以35元/盒的价格共从福建钰涵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签上的标准写的“Q/WXSP0001S-2017”及“绿色食品,手工制作”的字样的妈祖白米粉3盒,并以43元/包的价格用于销售。该食品标签标注的标准Q/WXSP0001S-2017已被标准Q/WXSP0001S-2020替代,并依据标准Q/WXSP0001S-2020生产检验合格,但标注的标准并未变更。该妈祖白米粉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该妈祖白米粉3盒,计货值金额129元,违法所得129元。
3、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米粉及其所销售的同安封肉未能如实记录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
1、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标注的标准Q/WXSP0001S-2017已被标准Q/WXSP0001S-2020替代,并依据标准Q/WXSP0001S-2020生产并检验合格,但标注的标准并未变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2、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却标有“绿色食品,手工制作”的字样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研究决定:
① 没收违法所得129元;
② 处以5000元罚款。
3、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米粉及其所销售的同安封肉未能如实记录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守正·创新——北京国际当代珐琅艺 ...

  • “向戏剧致敬——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建 ...

  • 法国“科技万岁”科技创新展览会的未 ...

  • 山西省晋中市大力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 ...

  • 重庆市电力公司与多家新能源汽车4S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