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高某某理发店,于2021年10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当天对外营业,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未满6个月,就通过宣传和邀请顾客体验理发服务,向顾客违规推销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在一个月时间内共发放会员卡30余张,金额达20多万元。顾客交款后不久就发现店内很多理发师离店,不再按照约定继续提供理发服务,于是有顾客向莲都区经济商务局进行了投诉。
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商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其店内员工和理发师却继续向顾客推销会员卡。经统计,有19名顾客向莲都区经济商务局进行了投诉,会员卡总金额为79592元。
在准备终止经营活动时,该店也没有提前30日通过发布告示、电话等方式联系告知消费者。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提醒,违反法律法规推销会员卡,要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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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来源:莲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