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持续净化市场环境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办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某电瓶零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23日,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宝坻区某电瓶零售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带有“”标志的风帆牌蓄电池,经商标权利人风帆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风帆牌蓄电池65只;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15000元。
二、天津某阀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法兰蝶阀案
2021年12月3日,根据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对天津某阀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法兰蝶阀阀体壁厚测量不符合GB26640-2011《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规范》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法兰蝶阀13台;2.没收违法所得159.29元;3.罚款2520元。
三、天津某钟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案
2022年1月19日,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有待售的商标标识为“SEA GULL”的手表表头32块,手表3块,表带9副,标签22个。上述商品经天津海鸥手表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侵权手表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SEA GUL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表表头32块,手表3块,表带9副,标签22个;2.没收违法所得2931元;3.罚款10000元。
四、天津市宝坻区某鲜肉店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猪头肉案
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宝坻区某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加工池的猪头肉,现场有红曲红、日晒食用盐、山梨酸钾等添加剂。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猪头肉生产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扣押的猪头肉100公斤、26袋食用盐、3袋山梨酸钾、32袋红曲红。
五、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快递空包单号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12月8日,根据市场监管委交办的违法线索对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在空包网站上购买的虚假快递单号,虚构其淘 宝网店内在售商品交易信息,并生成237条虚假交易订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