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江苏省镇江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日前,该局公布一批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
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暨未明码标价案
3月30日,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查明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进价56元/包的金龙鱼软香稻米商品以86元/包的价格对外出售,共售出4包,涉嫌哄抬物价。又查明该公司在销售小黄瓜、苹果、橙子、菠萝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超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2940元的行政处罚。
某食品超市未明码标价案
3月30日,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查明某食品超市在销售肉、带鱼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蔬菜店未明码标价案
3月30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蔬菜店销售的部分蔬菜商品未明码标价。
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某果品有限公司扬中某分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3月30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江苏某果品有限公司扬中某分公司在销售米、面、油、带鱼、鸡腿等商品时未明码标价。
该分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生鲜食品卖场未明码标价案
3月30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生鲜食品卖场销售的部分蔬菜商品未明码标价。
该卖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农贸市场朱某推动物价过高、过快上涨案
3月31日,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查明某农贸市场朱某将进价27元/斤的猪肉在短时间内将售价从30元/斤上涨至50元/斤,以50元/斤的价格出售猪肉8.54斤。
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朱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罚款1462.5元的行政处罚。
康某日用品超市未明码标价案
3月31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扬中市康某日用品超市销售的蔬菜、食用油、大米商品未明码标价。
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日杂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3月31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日杂商店销售的酸奶、八宝粥等商品未明码标价。
该商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日用品超市未明码标价案
4月1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日用品超市销售的鸡肉、鸡腿肉、腊鸡腿商品未明码标价。
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和平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4月1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和平商店销售的酸奶、食用油等商品未明码标价。
该商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小马蔬菜店未明码标价案
4月1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小马蔬菜店销售的蔬菜、水果商品未明码标价。
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镇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加强违法案件查处和曝光,全力保障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稳定,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底线。希望全市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12315 、12345举报。(来源:镇江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