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市监处罚〔2022〕28号),涉及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市监处罚〔2022〕28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熙安;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检验科正在运行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内发现4盒过期的试剂,处于使用状态。分别为1盒(套)α-羟丁酸脱氢酶测定试剂(α-酮丁酸底物法)(有效期至20211124,139元/盒(套));1盒肌酸激酶同工酶测定试剂(免疫抑制法),(有效期至20211110,1392元/盒);1盒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直接法-选择抑制法),(有效期至20220113,619元/盒);1盒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直接法-表面活性剂清除法)(有效期至20220114,866元/盒)。上述体外诊断试剂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3016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当事人将上述过期试剂用于标本检验共计132人次,收取检验费用129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291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129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2-04-16;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