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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山南新区张大姐食品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4-07 17:45: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6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罚〔2022〕65号),涉及淮南市山南新区张大姐食品铺(张瑞雪)。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2〕65号

当事人:淮南市山南新区张大姐食品铺(张瑞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南市山南新区张大姐食品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8LJ2TT1D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邻里菜市场xx

经营者:张瑞雪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2021年8月10日受我局委托的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淮南市山南新区张大姐食品铺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在法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送达了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NO;TWJD21081218和TWJD21081219号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黄豆芽,检验报告中“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1187mg/kg和63mg/kg国家检测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足以照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交至淮南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淮南市公安局三和派出所出具的“山南新区张大姐食品铺豆芽含有氯苯氧乙酸钠,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说明”,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进行立案经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8月10日凌晨3点从泉山化肥厂临时骑路农产品批发早市农户处购进了10斤绿豆芽,没有进货单据(抽检记录显示现场抽样基数为黄豆芽10斤、绿豆芽8斤),每斤进价1元,销售价每斤1.5元,当天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获利5元,当天还购进了10斤黄豆芽,每斤进价1元,销售价每斤1.5元,当天全部销售没有库存,获利5元,货值金额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材料一份、检验报告,证明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具有法定检测资质;

2、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检验报告中“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1187mg/kg和63mg/kg超出国家检测标准不得检出规定标准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2年3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高听告字[202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山南邻里中心农贸市场内的摊位办

理了营业执照,从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积极配合,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0400222902641548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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