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东省东莞市公布零售药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2-04-06 11:22: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督促零售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但仍有一些零售药店怀有侥幸心理,不严格贯彻落实。对此,市市场监管局近期重点查处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零售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2年2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高埗镇检查发现,东莞市高埗XX药店销售感冒灵颗粒、抗病毒口服液等《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和登记购药人员信息,同时存在未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2年3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其销售小柴胡颗粒、感冒灵颗粒等《目录》药品仍然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和登记购药人员信息,相关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且在东莞市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目录》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和登记购药人员信息,与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要求严重不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已对其立案调查,拟作出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二

2022年3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凤岗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XX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凤岗分店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强力枇杷露等《目录》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和登记购药人员信息,且对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未指引其前往附近发热门诊(诊室)就诊,没有填写《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此外,该药店曾于2021年10月4日向体温≥37.3℃顾客销售《目录》药品、未核实该顾客核酸检测记录、未留查该顾客粤康码信息。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三

2022年3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凤岗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凤岗XX药房销售“999感冒灵颗粒”、复方氨酚烷胺片等《目录》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和登记购药人员信息,同时存在未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此外,该药店于2021年12月19日、2022年2月24日存在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仅违反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且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停业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image.png

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东莞市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版)及本辖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因应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的提级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指引就医。

(供稿: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台州有“土坑酸菜”在售吗?市场 ...

  • 直击后厨 护航食安!青岛市市南区市 ...

  • 西海固:山花烂漫春意浓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清明祭祀 ...

  • 浙江今飞智造摩轮有限公司未来工厂的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