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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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2022〕25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提供虚假住所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现责令你单位变更注册登记,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2022〕25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凭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刘亚兰 联系电话:0898-66783105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号楼北楼1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