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河南省凯勋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被罚款8000元

2022-02-18 10:44: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普违字〔2022〕0023号),涉及河南省凯勋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普违字〔2022〕0023号)

河南省凯勋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璐杰,海关编码:4101960D5B

2021年10月2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迈达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985054,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男上衣(6103320000)15162件,男上衣(6203320090)1966件,男裤(6203429090)4506条。2021年10月29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1、商品项1,申报男上衣/针织|上衣|男式|棉+氨纶|全开襟|有扣|无拉链|无牌|无货号、商品编号6103320000,实际货物为丅恤/针织|T恤|男式|棉+氨纶|无拉链|无牌|、商品编号6109100021;2、商品项2,申报男上衣/无牌,实际为男上衣/black art牌,未见侵权;3、商品项3,申报男裤/无牌,实际为男裤/ATOMIC JEANS,未见侵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查获经过》《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2月14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雅斯佳休闲用品有 ...

  • 趣味灯谜有难度 银杏树下传笑语!看 ...

  • 当北京冬奥遇上瑞雪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企业陆续复工复产 ...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津葫芦制作技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