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山东金莫顿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汽油机油案。
案件名称(案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救济渠道 |
山东金莫顿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汽油机油案 | (鲁)市监行处字〔2022〕3号 | 山东金莫顿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锋 | 91370900MA3M3PM66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条第(二)项 | 省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生产的莫顿牌高级合成型汽油引擎机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9月9日申请复检。10月28日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我局于11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该批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8/02,规格型号为“4L/桶 SL 5W-30”,共210桶,销售单价70元/桶,货值14700元,是由当事人委托莱芜阔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低温动力黏度项目不符合GB11121-2006《汽油机油》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30 | 罚款29400元 |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码,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山东财政非税统缴平台”系统缴纳上述款项,或凭该电子缴款码将上述款项缴至银行代收罚(没)款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