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21>>

成都市2021年度第12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布

2021-12-30 22:23: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0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肉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乳制品、餐饮食品、酒类等12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由于抽样、检验周期的差异性,因而合格样品与不合格样品在时序上没有对应关系,本期公布不同时间节点检验的820批次合格样品、97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反映每个独立样品的检验结果。

本次检验项目

一、罐头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098-201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畜禽肉类罐头: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亚硝 酸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 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水产动物类罐头:组胺(仅适用于鲐鱼、鲹鱼、沙丁鱼罐头)、无机砷(以 As 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 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 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商业无菌。 

水果类罐头:合成着色剂(视产品具体色泽而定)、展 青霉素(限以苹果、山楂为原料的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 (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 (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 商业无菌。 

蔬菜类罐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限腌渍的 蔬菜罐头检测)、商业无菌。 

食用菌罐头:总砷(以 As 计)(松茸制品除外)、铅 (以 Pb 计)(松茸制品除外)、镉(以 Cd 计)(松茸和姬 松茸制品除外)、总汞(以 Hg 计)(松茸制品除外)、脱 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限 金针菇罐头检测)、商业无菌。 

其他罐头:黄曲霉毒素 B1(限花生制品、玉米制品检 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 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 钠(以糖精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限坚果与籽类罐头和 八宝粥罐头检测)、商业无菌。

二、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 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 3 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 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发酵面制品(自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油炸面制品(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 

酱卤肉、肉灌肠、其他熟肉制品(自制):胭脂红、苯 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罂粟碱、那可丁、 吗啡、可待因、蒂巴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 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 酸计)。 

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限采用化学 消毒法的餐饮具检测)。

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限 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检测)。

三、乳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 ) 、 《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灭 菌 乳 》 ( GB 25190-2010 ) 、 《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发 酵 乳 》 ( GB 19302-2010 ) 、 《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调 制 乳 》 ( 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 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0 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 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巴氏杀菌乳:蛋白质、酸度、铅(以 Pb 计)、铬(以 Cr 计)、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地塞米松(限牛乳产品检测)。 

灭菌乳: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脂肪(限全脂产 品检测)、铅(以 Pb 计)、铬(以 Cr 计)、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商业无菌、地塞米松(限牛乳产品检测)。 

发酵乳:脂肪(限全脂产品检测)、蛋白质、酸度、非 脂乳固体(不适用于风味发酵乳)、铅(以 Pb 计)、铬(以 Cr 计)、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 山梨酸计)、大肠菌群、酵母、霉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 门氏菌。 

调制乳:脂肪(限全脂产品检测)、蛋白质、铅(以 Pb 计)、铬(以 Cr 计)、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菌落总数(仅限非灭菌工艺生产的其他调制乳)、大肠菌群(仅限 非灭菌工艺生产的其他调制乳)、金黄色葡萄球菌(仅限非 灭菌工艺生产的其他调制乳)、沙门氏菌(仅限非灭菌工艺 生产的其他调制乳)、商业无菌。

四、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 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发酵肉制品: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大肠菌群(限预包装食品检测)、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限预包装食品检测)。 

酱卤肉制品: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 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限预包装食品检测)、 商业无菌(限罐头工艺食品检测)、酸性橙Ⅱ、铅(以 Pb 计)。 

熟肉干制品:氯霉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限预包装食品检测)、胭脂红。 

熏烧烤肉制品:铅(以 Pb 计)、苯并[a]芘、氯霉素、 菌落总数(限预包装食品检测)、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大肠埃希氏 O157:H7(限牛肉预包装食品检测)。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氯霉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限预包装食品检测)、胭脂红。

五、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 量》(GB 2761-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花生油、玉米油、菜籽油、大豆油、食用植物调和油、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芝麻油:酸值/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 B1(限花生油、 玉米油)、乙基麦芽酚(限菜籽油、芝麻油、含芝麻油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检测)。

六、糕点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 二批)》(食品整治办〔2009〕5 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糕点:富马酸二甲酯、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 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 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 (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产品以及含有未熟制的发酵配料或 新鲜水果蔬菜的产品)、大肠菌群(不适用于现制现售的产品以及含有未熟制的发酵配料或新鲜水果蔬菜的产品)、霉菌(不适用于添加了霉菌成熟干酪的产品)。

七、酒类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酒精度、甲醇、 氰化物(以 HCN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其他发酵酒: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酒精度、甲醇、 氰化物(以 HCN 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以 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其他蒸馏酒:酒精度、甲醇、氰化物(以 HCN 计).。

八、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 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中 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 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猪肉、牛肉、羊肉: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氯霉素。 

其他畜肉:氯霉素、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恩诺沙星(仅限兔肉检测)。 

猪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 

鸡肉: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甲氧苄啶。 

鸭肉、其他禽肉:恩诺沙星、氯霉素。 

禽副产品: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氯霉素。 

鲜食用菌:镉(以 Cd 计)(松茸和姬松茸除外)、氯 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蘑菇类(鲜)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蘑菇类(鲜)检测)。 

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 4- 氯苯氧乙酸计)。 

韭菜:镉(以 Cd 计)、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克 百威、辛硫磷、多菌灵、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啶虫脒。 

香蕉:腈苯唑、吡虫啉、噻虫嗪、多菌灵。 

西瓜、甜瓜类:甲胺磷、氧乐果、水胺硫磷。 

鸡蛋: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氯霉素、甲砜霉素。 

其他禽蛋:氟苯尼考、氯霉素、甲砜霉素。 

淡水鱼: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孔雀石绿。 

淡水虾: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 代谢物。 

海水鱼: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孔雀石绿。 

海水虾:镉(以 Cd 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 

贝类:氯霉素、恩诺沙星。 

其他水产品:恩诺沙星、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 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 

豆类:铅(以 Pb 计)、铬(以 Cr 计)、吡虫啉。

九、蔬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酱腌菜: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 之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限腌渍的蔬菜检测)、脱 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自然干制品、热风 干燥蔬菜、冷冻干 燥蔬菜、蔬菜脆 片、蔬菜粉及制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除以葱、姜、洋葱、 蒜为主要原料外的产品检测)。

十、薯类和膨化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 化食品》(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含油型膨化食品和非含油型膨化食品 :水分、酸价(以 脂肪计)(含油型产品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 油型产品检测)、黄曲霉毒素 B1(以玉米为原料的产品检测)、 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 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 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干制薯类:酸价(以脂肪计)(含油型产品检测)、过 氧化值(以脂肪计)(含油型产品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铅(以 Pb 计)。 

冷冻薯类:铅(以 Pb 计)、沙门氏菌(限熟制预包装食品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限熟制预包装食品检测)。 

薯泥(酱)类: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 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商业无菌(限工艺产品检测)。 

薯粉类:铅(以 Pb 计)。 

其他类:铅(以 Pb 计)、沙门氏菌(限熟制预包装食 品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限熟制预包装食品检测)。

十一、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201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酱油:氨基酸态氮、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 (仅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规定时检测)、苯甲酸及其 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 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 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全 氮(以氮计)(仅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规定时检测)。 

食醋:总酸(以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 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挥发酸(以乳酸 计)(仅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规定时检测)。

调味料酒料酒: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 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 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 

香辛料调味油:酸价/酸值(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有限量规定时检测)、过氧化值(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 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罗丹明 B(限辣椒油、花椒油检测)。

辣椒、花椒、辣椒 粉、花椒粉:铅(以 Pb 计)、罗丹 明 B(辣椒、辣椒粉按 SN/T 2430 检测,花椒、花椒粉按 BJS 201905 检测)、苏丹红 I-IV。 

其他香辛料调味品:铅(以 Pb 计)。 

普通食用盐:碘(以 I 计)、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 

低钠食用盐:氯化钾、碘(以 I 计)、铅(以 Pb 计)、 总砷(以 As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 

风味食用盐: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 

特殊工艺食用盐:碘(以 I 计)、铅(以 Pb 计)、总砷 (以 As 计)、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铅(以 Pb 计)、总砷(以 As 计)、 镉(以 Cd 计)、总汞(以 Hg 计)、亚硝酸盐(以 NaNO2 计)(限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有限量规定时检测)。

十二、糖果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 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2016) 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糖果:铅(以 Pb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合成着色剂检测项目视具体色泽确定;硬糖(如硬质糖果、压片糖果、硬 质型奶糖等)、淀粉软糖检验方法采用GB 5009.35;其他类型糖果仅检测日落黄,检验方法采用SN/T 1743。)、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不适用于添加乳酸菌(活菌)的糖果)、大肠菌群。 

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 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铅(以 Pb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沙门氏菌(限预包装食品检测)。 

果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

本次抽检不合格项目里部分干笋子、干百合被抽检出亚硝酸盐。

image.png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具有防腐性,可与肉品中的肌红素结合而更稳定,所以常在食品加工业被添加在香肠和腊肉中作为保色剂,以维持良好外观;其次,它可以防止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产生,提高食用肉制品的安全性。

但是,人体吸收过量亚硝酸盐,会影响红细胞的运作,令到血液不能运送氧气,口唇、指尖会变成蓝色,即俗称的"蓝血病",严重会令脑部缺氧,甚至死亡。

亚硝酸盐本身并不致癌,但在烹调或其他条件下,肉品内的亚硝酸盐可与氨基酸降解反应,生成有强致癌性的亚硝胺。

如果食用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腌制肉制品、泡菜及变质的蔬菜可引起中毒,可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成都市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相关措施,并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等核查处置工作。标称外地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特别提示

(一)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上述批号不合格食品时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查询本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具体信息,请登录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监督抽查公开专栏。(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