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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布第二批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1-12-21 17:17: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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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12月17日消息,今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盯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哈尔滨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9月,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对哈尔滨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哈尔滨远东红肠(熏煮香肠)(三个批次)核查处置任务。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哈尔滨远东红肠(熏煮香肠)(三个批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哈尔滨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0.2025万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哈尔滨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8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道里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充气站充气车间外存放204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65只属超期气瓶、60只属于报废或“翻新气瓶”)予以查封。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气站检查,发现该气站对扣押的204只气瓶进行了充装。该单位充装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翻新”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哈尔滨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哈尔滨市某五金建材电线电缆经销处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案

2021年8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道外区某五金建材电线电缆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销处涉嫌销售伪劣电线电缆。经查,该经销处销售伪劣电线电缆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强制性认证(CCC),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之规定,决定对哈尔滨市某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没收18批次假冒伪劣电线电缆并处200万元罚款。因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立案调查。

案例四:黑龙江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安装许可资质非法安装门式起重机案

2021年10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取得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质,所聘用的安装施工人员没有起重机械安装资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对黑龙江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黑龙江某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冒用厂名厂址案

2021年1月,哈尔滨市尚志市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某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炭烤松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黑龙江某特产品有限公司允许,也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形成具备效力的委托加工关系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炭烤榛子”和“炭烤松子”(净含量:200克)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受委托方黑龙江某特产品有限公司”等内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无证生产和冒用他人厂名、伪造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对黑龙江某森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收“炭烤松子”200袋、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包装物26840个、没收违法所得0.72万元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母婴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案

2021年8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母婴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有销售未经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经查,该店属于跨境电商体验店,店内商品仅用于展示,不允许线下销售。通过调取该店销售记录,发现该店存在线下销售给消费者无中文标签且未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新西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记录。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上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作出对南岗区某母婴店没收违法所0.4525万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哈尔滨市依兰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与他人包装近似防冻液案

2021年7月,哈尔滨市依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依兰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汉斯迪尔高级齿轮油液压油外包装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专利号已于2018年12月1日因未续费终止。该公司销售的“赤鹿”牌TY26679乙二醇型长效防冻液与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鹿形商标相近,并使用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JOHN DEERE”混淆性近似的“JONH DEORE”字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对依兰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哈尔滨某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5月17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在美团大众点评网平台帮助某某探案馆等13家店铺进行刷单好评,共收取精选评价费用5.77万元。该公司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作出对哈尔滨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哈尔滨市某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案

2021年9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哈尔滨市某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等违法行为,针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于9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限期责令改正事项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对某集中交易市场(哈尔滨市某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李某某商标侵权案

2021年4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李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李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假冒飘柔、潘婷等洗发水,假冒舒肤佳沐浴露、香皂,假冒汰渍洗衣皂,假冒心相印等卫生巾、卫生湿巾,其无法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违法经营额共计3.457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李某某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5.18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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