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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武宣县禄新乡永康药店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21-12-16 17:47: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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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武宣县禄新乡永康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途径

1

来市监处罚[2021]87号

武宣县禄新乡永康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武宣县禄新乡永康药店

覃继鑫

(一)当事人变更企业负责人、处方审核员后,新的企业负责人、处方审核员未专职在岗履行药品质量管理及处方审核等职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的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第(二)项“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复印件”的规定;
  (二)当事人在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了虚假的企业负责人离职证明、处方审核员在职在岗自我保证声明等材料以及在2021年1月12日至今的《永康药店处方药销售登记表》代签处方审核员的名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的规定;
  (三)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四)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已经履行2021.12.13

 2021年12月13日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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