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朱朱生活馆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字〔2021〕90号)显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朱朱生活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广告费用6倍的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960元)。作出处罚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字〔2021〕90号 |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朱朱生活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朱朱生活馆 | 朱凤春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广告费用6倍的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960元)。 | 主动履行 期限:2021年12月26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