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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飞力充氧站被罚款15万元

2021-11-22 10:54: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9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39号),涉及贵港市飞力充氧站。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39号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贵港市飞力充氧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739981193B

住所:贵港市南梧路峡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信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工业和医用氧气、二氧化碳、溶解乙炔的充装车间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溶解乙炔充装车间发现充装好的溶解乙炔钢瓶中有134个钢瓶未见有检验环,其瓶身也无法辨识钢瓶的生产日期;另发现有充装好溶解乙炔的钢瓶85个有检验环,但其中有60个钢瓶的检验环上信息无法识别,瓶身也无法识别钢瓶的生产日期,另外25个检验环信息分别标示:1.由柳州市粤港平安气体有限公司钢瓶检验站检验的,钢瓶编号02446、03086、02700、03758、03685、03800、03184、00238、003307的(共9个)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5月;2.钢瓶编号02281、02125、02208、00798、00841、01344的(共6个)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3月;3.钢瓶编号01580、01748、02013、00172、01770、00425的(共6个)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4月;4.钢瓶编号0283的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8月;5.钢瓶编号1380的下次检验日期2020年9月;6.由贵港市飞力充氧检验站检验的,钢瓶编号为1154、01770的(共2个)下次检验日期2019年1月。执法人员经向局领导请示批准,对上述219个涉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溶解乙炔钢瓶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此后,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李信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相关的书证材料。

经查明,2021年6月30日被我局查封的219个充装好的钢瓶均属于当事人充装溶解乙炔的钢瓶,其中194个钢瓶腐蚀严重或者磨损致使无法辨认生产日期等钢瓶信息,另外25个钢瓶从检验环上标示的下次检验日期看,是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而未进行定期检验的钢瓶。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9.4“异常情况的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定期检验:(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的要求判定,上述被我局查封的钢瓶中无法识别生产日期的钢瓶应当进行定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综上判定被我局扣押的219个溶解乙炔钢瓶均属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

因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只记录充装的钢瓶个数,没有钢瓶的详细信息,所以无法确认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充装销售了多少溶解乙炔,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送达回证3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采取查封措施及解除查封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单据/照片贴存(复制)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出租、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溶解乙炔钢瓶的事实;

5.气瓶使用登记证及气瓶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自有产权瓶建立有管理台账,并对自有产权瓶进行经营的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1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罚告字〔2021〕19号),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当事人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溶解乙炔钢瓶,因为从其出租的溶解乙炔钢瓶检验环或者没有检验环又无法识别钢瓶生产日期已经可以判断属于未经定期检验的溶解乙炔钢瓶,所以认定当事人为明知而故意违反本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十三项“《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13点,符合“明知而故意违反本条规定,或违法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二、当事人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溶解乙炔钢瓶的数量为219个,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十三项“《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27点,符合“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上或气瓶数量50只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从重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经营未经定期检验的溶解乙炔钢瓶和改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溶解乙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溶解乙炔钢瓶219个;

(三)处壹拾伍万元整罚款(¥150000 .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财政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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